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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】
免责事由
1.法定的免责事由
(1)不可抗力
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免除其违约责任。
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新余预应力钢绞线价格,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。
(2)受害人过错
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,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,锚索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。
(3)法律特别规定免责的情形
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2.约定的免责事由——有效免责条款
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,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
(1)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;
(2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3.不免责——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
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,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,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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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《经济法》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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